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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平面布局和内部距离 第一节 总平面布局 第4.1.1条 危险品生产区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同时生产烟花和爆竹的工厂,应根据生产的品种,分别建立生产线,做到分小区布置。 二、应符合工艺流程和建筑物之间内部距离的要求,避免危险品的往返和交叉运输。 三、同一危险等级的厂房和仓库,应集中布置;计算药量大或危险性大的厂房和仓库,宜布置在危险品生产区的边缘或其它有利于安全的地形处;粉尘污染比较大的厂房,应布置在厂区的边缘。 四、危险品生产厂房宜小型、分散。 五、危险性建筑物应错开布置,不宜长面相对。 六、危险品生产厂房靠山布置时,距山脚不宜太近。当危险品生产厂房布置在山凹中时,应考虑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有害气体的扩散。 第4.1.2条 危险品总仓库区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根据仓库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结合地形布置; 二、比较危险的或计算药量较大的危险品仓库.不宜布置在库区出入口的附近; 三、危险品仓库不宜长面相对布置; 四、运输危险品的车辆,不应在其他的防护屏障内通过。 第4.1.3条 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应分别设置密砌围墙,其高度不应低于2m;围墙与危险性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5m。 第 4.1.4 条 厂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的绿化,宜种植阔叶树。 第二节 危险品生产区的内部距离 第4.2.1条 危险品生产区内各建筑物之间的内部距离,应分别按照各危险性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及其计算药量所确定的距离和本节各条所规定的距离,取其最大值。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厂房防火间距的规定。 注:内部距离均自建筑物的外墙算起。 第4.2.2条 危险品生产区A级建筑物与邻近建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A2级建筑物与邻近建筑物的内部距离,应按表4.2.2-1确定; 二、A2级建筑物与邻近建筑物的内部距离,应按表4.2.2-2确定。 第4.2.3条 危险品生产区A级建筑物与公用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与锅炉房的内部距离,应按表4.2.2-1或表4.2.2-2的要求计算后再增加50%,并不应小于100m,2t以下锅炉房不应小于5Om;
A2级建筑物与邻近建筑物的内部距离(m) 表4.2.2-1
A3级建筑物与邻近建筑物的内部距离(m) 表4.2.2-2
二、 与单建变电所、水塔、地下或半地下高位水池,有明火或散发火星的建筑物的内部距离,应按表4.2.2-1或表4.2.2-2的要求计算后再增加50%,并不应小于50m; 三、 与厂区内办公室、食堂、汽车库的内部距离,应按表4.2.2-1或表4.2.2-2的要求计算后再增加50%,并不应小于65m。 第4.2.4条 危险品生产区C级建筑物可不设防护屏障,C级建筑物与邻近建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表4.2.4的规定。
C级建筑物与邻近建筑物的内部距离(m) 表4.2.4
第4.2.5条 危险品生产区C级建筑物与锅炉房、水塔、地下或半地下高位水池、变电所、配电所、有明火或散发火星的建筑物、厂区办公室、食堂、汽车库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第三节 危险品总仓库区的内部距离 第4.3.1条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各建筑物之间的内部距离,应按各仓库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分别计算后取其最大值。 第4.3.2条 危险品总仓库区A2级仓库与邻近危险品仓库的内部距离,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A2级仓库与邻近危险品仓库的内部距离 表4.3.1 单位:m
第4.3.3条 危险品总仓库区A3级仓库与邻近危险品仓库的内部距离,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A3级仓库与邻近危险品仓库的内部距离 表4.3.2 单位:m
第4.3.4条 危险品总仓库区C级仓库与邻近危险品仓库的内部距离,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C级仓库与邻近危险品仓库的内部距离 表4.3.3 单位:m
第4.3.5条 危险品总仓库区值班室,宜结合地形布置在有自然屏障处,与A2级仓库的内部距离应符合表4.3.4的规定。
A2级仓库与库区值班室的内部距离(m) 表4.3.4
第4.3.6条 库区值班室与A3级仓库的内部距离,应符合表4.3.5的规定。
A3级仓库与库区值班室的内部距离(m) 表4.3.5
第4.3.7条 库区值班室与C级仓库的内部距离,应符合表4.3.3规定,并不应小于25m。 第四节 防 护 屏 障 第4.4.1条 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防护屏障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A级建筑物应设置防护屏障; 二、A2级和A3级建筑物内计算药量分别小于5Okg和 6Okg,设置屏障有困难时,可以不设防护屏障。 第4.4.2条 防护屏障的形式,应根据总平面布置、运输方式、地形条件等因素确定。防护屏障可采用防护土堤、钢筋混凝土防护挡墙或夯土防护墙等形式。 第4.4.3条 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A2级和A3级建筑物内计算药量分别小于400kg和 550kg时,可采用夯土防护墙。 第4.4.4条 防护屏障内坡脚与建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运输或特殊要求的地段,其距离应按最小使用要求确定; 二、无运输或特殊要求时,其距离不应大于3m。 第4.4.5条 防护屏障的高度,不应低于屋檐高度。 第4.4.6条 防护土堤,顶宽不应小于1.0m,底宽不应小于高度的1.5倍。防护土堤边坡应稳定,其坡度应根据不同土质材料确定。 第4.4.7条 夯土防护挡墙应采用灰土为填料,边坡度宜为1:0.2~1:0.25;墙高不应大于4.5m;墙顶宽不应小于O.7m;地面至地面以上0.5m范围内墙体应采用砖或石砌护墙。 第4.4.8条 钢筋混凝土防护挡墙应按计算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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